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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信息审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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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自某空间商:


这个审核标准来自通信管理局的内部文件,是管局审核各备案信息的依据。请广大客户务必认真对照,一次性备案通过;不要自己想当然乱填,否则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审核工作,现依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信息审核标准。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应真实、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   审核标准应与实际备案系统采用的信息报备格式相一致。

二、具体标准
  对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现将表中备案信息的审核标准细化如下:

(一)主办单位名称: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应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报备信息应内容真实、准确,对主办单位名称中出现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代替的,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相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符合网站主办者实际情况,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可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实际网上网站名称相一致,对于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主办者,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网站名称,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主办者,不得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网站名称,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人民政府等名称。
对于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主办者、主办单位名称不含“中国”等关键字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非政府机构的,不得以明显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或显著政治性特征的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如“政府”、“人大代表”、“监察”等。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内容准确,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对出现如“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在负责人姓名后带数字或字母等备案信息,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应要求按照备案系统格式要求,详细填写到街道或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按标准格式填写真实、准确内容,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应表述一致,如报备信息的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的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如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IP地址。
报备的IP地址应能验证与网站域名存在对应的解析关系。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如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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